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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力

    信息发布者:yinhua
    2017-03-04 13:13:46   转载



      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正式实施以 来,十年过去了,农民合作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:一方面合作社数量持续快速增长,截至2016年11月底,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177.4万家,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 总数的44%;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断提升,在促农增收减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 类农产品的农户增收20%以上。 


    然而,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仍然饱受质疑,不仅表现在真假合作社的争论或是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讨论方面,而且更为突出的表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路径选择方面, 即应该是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还是在农产品的服务领域 大力发展合作社。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,到2016年6月底,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.6亿亩,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/3,在一些东部沿海地区,流转比例已经超过 1/2。这些承包耕地中有一部分直接流转给了合作社,使合作社成为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直接主体。但是,合作社直接从事田间管理经营农地的效果并不令人乐观。合作社将农地流转过来,发展规模经营,依然需要依靠农业雇工, 而田间管理又无法进行流水线作业,监督难度大,导致生产成本高,亩均产量下降,农地产出收益差。为此,部分 合作社又将土地二次发包给种粮大户。即便如此,随着土地流转成本的快速上涨,经营数百亩农地的种粮大户,也无法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取理想的收益,不得不向地方政府求援,谋取财政补贴资金。 


    此外,当前中国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矛盾并没有能够得到根本缓解,“人均一亩三分地,户均不足十亩” 的小农经济发展格局依然普遍存在。因此,东部沿海地区和东北粮食主产区,通过合作社在种植环节发展规模经营,可能更为有效,也符合当地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客观现实。但是,要在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,依靠行政力量,推动农地向合作社流转,发展直接规模经营,却会附带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,其中最为明显的即是将失去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推向市场,让他们进城谋生。然而, 被迫进城的他们,缺乏市场竞争的基本能力,只能在城市从事低收入的工作,生活境遇不仅难以改善,还会变差。这样的农地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,忽视了普通农户的基本权利诉求,并不可取。 


    结合最近几年的农村调查经验,我们认为农民合作 社的发展应该正视小农经济发展的基本现实,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,创新“统分结合”的双层经营体制,在农业服务领域推进农业现代化。在实践中,很多合 作社并不直接从事农田种植,而是通过向成员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、农技标准化服务、农资和农技配套服务、农产品统销服务、合作金融服务、电商服务等方式拓宽发展空间,实现快速发展。 通过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,一方面可以为普通农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需求,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方便,为老人和妇女从事农田耕作创造条件,提升老人农业与妇女农业的经营效率;另一方面可以使合作社以较低的制度运行成本和较低的运作风险,获得较高的、有保障的经济收益,增强合作社的盈利能力。同时,这里强调加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,并不是要反对农地流 转。在人地关系宽松的东北农村,农地可以以入股、托管等形式流转给合作社,由合作社统一、直接经营;而在人 地矛盾依然突出的中西部地区,农地应以农民自愿为前提,鼓励在农户间自发流动,发展适度的家庭规模经营, 培育家庭农场。 


    因此,通过构建“社会化服务组织+农户”的“统分 结合”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,可以激活小农经济的活力, 使农业在农户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依然能够实现机械化、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,依然能够走向现代化。而这样 的发展路径,更切合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现实,更具可行性。所以,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能 力,势在必行。


    〔本文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“农民合作 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”(批准号: 16BSH117)资助〕



    来源《中国农民合作社》期刊2017年第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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